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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国斌 副主任医师
深圳市妇幼保健院
三级甲等
妇产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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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劳险字(1988)2号第一条规定: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
2013-12-28 13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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